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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中明排水規(guī)定

發(fā)布日期:2014-07-07  點擊:55886次

1、采取明排水施工時,應保證基坑邊坡的穩(wěn)定和地基不被擾動。排水井宜布置在構筑物基礎范圍以外,且不得影響基坑的開挖及構筑物施工。當基坑面積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錐形時,可在基礎范圍內設置,但應采取使集水井筒與基礎緊密連結,并在終止排水時便于封堵的措施。
  2、排水井應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開挖以前建成。
  3、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護;當土層穩(wěn)定、井深不大于1.2m時,可不加支護。
  4、排水井處于細砂、粉砂或輕亞粘土等土層時,應采取過濾或封閉措施,封底后的井底高程,應低于基坑底,且不宜小于1.2m.
  5、配合基坑的開挖,排水溝應及時開挖及降低深度。排水溝的深度不宜小于0.3m.
  6、基坑開挖至設計高程后排水溝的處理,宜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  一、滲水量較少時,宜采用盲溝排水;
  二、滲水量較大、盲溝排水不能滿足要求時,宜在排水溝內埋設直徑150~200mm的排水管、排水管接口處留縫或排水管留濾水孔,管兩側各上部應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。
  7、排水管、盲溝及排水井的結構布置及排水情況,應作施工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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